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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经营与投行业务的发展
梅兴保博士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不能带来预期收益的金融资产。不良资产的构成既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反映债务企业的经营思路存在的缺陷。不良资产的时态分布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不良资产经营处置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投行业务的质量和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不良资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投行手段,促进了我国投行业务的发展,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政策性业务后向投行业务转型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成因与传统处置方式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我国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过去,国有商业银行和作为其主要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人,而不是有独立利益的产权主体。据统计,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大约有30%是向国有企业输血造成的,大约30%是行政干预造成的,有10%源于司法环境因素,有10%归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另有20%是银行自身不当经营造成的。进入新世纪,不良资产的诱发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归结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周期波动。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运行时冷时热,相应的金融运行在失控、紧缩、放松、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中进行,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管理的困难。特别是前一些年,要么一哄而起上项目,要么“一刀切”急刹车,结果形成不少“胡子工程”,银行骑虎难下,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加之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走向衰落,这些贷款也就会转化为不良贷款。

  2.金融体系不健全。一方面,资本市场发育不良,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融资压力主要集中到银行身上,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的运营往往缺乏效率,而利率的非市场化淡化了银行运营的效率取向,不良金融资产的形成和累积正是银行运营低效率带来的恶果。

  3.商业银行风险意识淡薄,内控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重于增设机构和扩大规模,对贷款项目缺乏足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使贷款决策发生失误。内部管理和内控不到位,贷款风险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4.金融监管有待加强。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明显改善,但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重外部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管手段比较单一,不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全面、经常性、防范性监管。

  5.行政干预。在信贷市场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而这些企业并不一定符合贷款条件,在政府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安全是没有保证的。

  6.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遏制盛行的逃废银行债权现象,对恶性逃废银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够明确,助长了企业逃废债的倾向,不少企业借改制之名,转移优质资产组建新法人悬空银行债权,或假破产、真逃债,使银行讨债无门。

  7.政府换届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地方政府换届和干部变动有时会影响到其主导项目的成败,进而影响到贷款的安全。自然灾害会侵蚀银行抵押物,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给当地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贷款回收的难度加大。

  (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方式

  1999年,国家为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推进国企改革,决定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各银行相互独立,以账面价格对口购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1.4万亿政策性不良贷款,采用商业银行所不能采取的各种手段进行管理和处置。近两年,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结束,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又商业化收购了中、建、工、交四大行以及招商、华夏、上海银行等机构不良贷款超过8000亿元;受财政部委托,处置三大银行损失类贷款4000多亿元。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后,通过传统方式进行处置,采用投行手段进行经营。传统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债务重组,这是主要手段之一。在对有偿债意愿但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资产公司通过调查债务人最大偿债能力,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适当减免或展期,缓解了债务人的暂时压力,同时资产公司也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但也存在债务人二次违约风险。

  2.债转股。债转股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种。政策性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杀手锏”,旨在帮助有市场前景、管理规范但财务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同时通过产权多元化推动转股企业转换机制。政策性债转股企业名单由原国家经贸委推荐,经资产公司独立评审确认后,由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商业性债转股则是由资产公司自行决策,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将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对有条件的债务企业短期持股,以分红和股权转让方式获得收益。

  3.拍卖和招标。拍卖具有时间快、透明度高、安全性好、手续简便等优点,可以通过竞价机制发现不良资产交易价格。招标一般适用于债权大宗交易或批量处置,通过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由最具购买需求的投资者参与竞标,以减少盲目性,提高交易效率。拍卖和招标通常是面向财务投资者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一般不太适用于专业性强、分布偏僻的不良资产处置。

  4.债权转让。特点是交易迅速,针对性强,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和有重大瑕疵的不良资产,交易对象主要为战略投资者或有能力修复瑕疵的投资者。交易前需进行公示,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有时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较少,难以形成竞价机制。

  5.诉讼。诉讼是对还款态度恶劣和恶意逃债债务人采取的一种有效处置手段。在目前制度和政策漏洞较多、社会信用意识淡薄、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资产公司为保全诉讼时效,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不较大规模地运用诉讼方式。诉讼处置方式的运用也存在回收周期长、处置成本高的不足。

  二、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新发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经营方式从简单到复杂。随着不良贷款的几次较大规模的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明显下降(见表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

  

  表一  2008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余额(亿元)

  比率

  余额(亿元)

  比率

  不良贷款

  12456.5

  5.78%

  12425.1

  5.58%

  其中:次级类贷款

  2108.3

  0.98%

  2154.2

  0.97%

     可疑类贷款

  4430.8

  2.06%

  4294.9

  1.93%

     损失类贷款 

  5917.4

  2.75%

  5975.9

  2.68%

  不良贷款分机构

   

   

   

   

    主要商业银行

  11782.2

  6.30%

  11762.8

  6.10%

    国有商业银行

  10933.6

  7.55%

  11031.7

  7.43%

    股份制商业银行

  848.6

  2.01%

  731.1

  1.65%

    城市商业银行

  508.8

  2.90%

  501.9

  2.72%

    农村商业银行

  129.5

  3.68%

  122.0

  3.26%

    外资银行

  36.0

  0.49%

  38.4

  0.50%

  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