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型过程中,都把目标定位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对于其目前和未来的业务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立足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情况,通过梳理和总结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涉及法律法规,初步归纳了资产管理公司现行业务中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并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必要性及管理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
关联交易的一些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目的、关联交易监管等几个方面。由于关联交易经常发生,并且对经济活动影响较大,有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所涉及。但是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即使是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这样的基本概念,也并不存在统一的定义,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内涵和外延也并不一致,并由此可能导致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人群对关联交易产生理解上的差异。
以下对关联方的概念解析中列示了《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三部对企业经济行为影响最大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关联方的表述,可以明显看出相互间的差异。关联交易的其他基本概念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只选择比较清晰和易操作掌握的予以说明。
1、关联方
(1)2006年《公司法》第217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交易》规定更为详尽,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具体而言,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也不构成关联方。
(3)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进行了专门规定,尤其后者更为明确,即: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交易及关联交易类型概括较为全面,即: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交易的主要动机
(1)避税
资料显示,从国际范围来看,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跨国集团公司常常运用关联交易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收入与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含有多个子公司,一些子公司盈利较多,而另一些子公司往往会出现亏损,这样,通过关联交易,可以将集团内盈利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亏损子公司,从而在整个集团公司经营业绩和盈余不变的情况下,使得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赋水平下降,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利益转移
利益转移也是关联交易的一大目的,这本来无可厚非。但由于关联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等可由关联方协商决定,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尚不健全、信息披露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关联方很容易通过交易条件的调控和隐蔽的操作进行不当的利益转移,并损害公司相关但非关联方(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这也成为关联交易最为人所诟病或质疑的主要根源。
(3)资源整合
现代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多元化经营比较普遍,因此属于同一控制母体下的不同企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各种联系,同时,它们在各自细分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也很不相同。当市场环境变化、母体企业发生战略调整或者母体企业本身发生股权调整,都可能会对关联企业进行较高层次的资源整合,以提升整体企业价值,此时也会较多产生关联交易。
(4)特殊背景或目的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公司上市及增发等事项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满足持续盈利等等较高的要求,因此多数公司从94年以后选择了“主体上市”模式,在改制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或将企业里最优质的资产划拨出来上市。这种上市方式使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于是关联交易也就随之大量出现。而97年以来形成的资产重组热,使关联交易派生出新的功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绩的影响起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现在上市公司公告中仍有相当比例的内容与关联交易有关,这也凸显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运营的重要影响。
4、关联交易监管
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规范已逐步成为各国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资料显示,纽约股票交易所在50年代就采取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的政策,使该交易所成为全球管理最规范、监管最严格、透明度最高的证券交易所之一;香港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没有采取如此绝对的政策,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却采取了极为严格的制度,保持了相当高的透明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06年中国证监会为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的问题,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否则将立案稽查,责任人有可能直接适用《刑法修正案(六)》承担刑事责任,并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在防止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也针对各自监管范围中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关联交易管理的专门规章。
总体来看,由于关联交易普遍和客观的存在,中国监管当局并不禁止进行关联交易,其政策着力点还是“规范交易、加强披露”,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关联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涉及面较广但较为分散,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均有所涉及。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特定的业务领域,资产管理公司在规范关联交易时,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法规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基本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
(二)金融监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推进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的有关规章。
具体的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2、关联交易披露的有关制度。
新《证券法》没有对关联交易的专门规定,但对关联方尤其是高管还是有所规范的。在实际操作上,证监会针对关联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集中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上均对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出了规定,并将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关联交易列入了临时披露事项中,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内容、责任等事项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具体的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要求。
3、对金融领域内细分的各类专业公司,在相应管理办法中均涉及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除证监会外,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专业金融公司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均包含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要求,具体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根据关联交易对不同专业金融公司的影响,监管部门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出台了针对特定专业金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专门规范,如:《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前者还明确了比较具体的违规罚则。这些政策一方面表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可能经常发生并且对这类企业各方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这类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态度,考虑到这类企业关系大众民生并对金融体系有重大影响,不当关联交易可能引发系列严重后果,监管部门已经予以特别重视,会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
(三)会计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交易》。
2、《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
三、关联交易案例
由于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透明度不高以及时效性问题,我们主要选择了近期两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为案例,借以了解真实发生的关联交易模式,并从正反两方面说明关联交易的影响。
案例一:中信银行收购中信国金,资源整合
中信银行公告披露,其于2009年5月8日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 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中信银行以现金港币135.63亿元的对价收购Gloryshare Investments持有的中信国金70.32%的权益,每股对价3.35港元,对应市净率为1.43倍。
中信国金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持有中信嘉华银行(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另外,中信国金还拥有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专门从事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40%的权益和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从事私募投资、资产管理、房地产、夹层贷款和结构融资业务的公司)50%的权益。
由于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回避表决,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同意的股份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34%。表明此次关联交易有助于提升中信银行的企业价值,也获得了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该项关联交易显然是中信银行整合中信集团相关资源的举措,中信银行可以充分结合中国强大的网络资源和香港市场丰富的金融产品的优势,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助于中信银行实施国际化的综合型业务战略,发展国内外商业银行网络,从而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以及更为多样、更加适用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渠道,并有利于有效配置富余资本,提升股东价值。
此外,根据中信银行2009年半年报披露,其与关联方(主要是中信集团)除上述资产购买类关联交易外,还存在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中信银行给中信集团贷款),以及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提供第三方存管、投资产品代销、资产托管服务,以及中信集团向中信银行提供的信贷资产购买以及理财服务),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中信集团内关联交易的一些主要内容。
案例二:三一重工重组注入资产涉嫌低卖高买
20009年9月14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关联交易公告表示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了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公司以16.80元/股的价格定向增发11786万股(即19.8亿元)收购三一集团旗下的三一重机挖掘机资产。而2008年的收购报告书显示,经相关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三一重机的账面值为4.64亿元,评估价值为21.43亿元,评估增值率362%,三一重工名义收购市净率高达4.27倍。
评估值是否合理是一个问题,另外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三一重工曾在其2003年年报中披露其将挖掘机业务及相关资产(即三一重机)出售给湖南三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昆山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而当时三一重机账面价值1783.38万元,评估值及交易价格为1782.42万元。6年之后,三一重工以当时出售价格的111倍的价格将资产买回。近期媒体还发现三一重机为10名自然人股东所拥有,而其中9人为三一集团和三一重工的高管人员,同时还发现了部分披露不实的其他问题。
因此,尽管三一重工曾出面澄清,但此次关联交易不得不引起市场的强烈质疑,相信对公司及高管的声誉都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资产管理公司现行业务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经过十年发展,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平台公司的建立和业务的拓展,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关联交易逐渐增多,交易类型也日益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类是办事处与平台公司的业务对接时产生的中间介绍业务。办事处在历年管理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企业、投资人等各方均逐步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而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台公司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在拓展市场时需要得到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同时,办事处(尤其是资源趋于枯竭的办事处)也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业务收入。
第二类为办事处与平台公司之间不良资产的买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就特定资产池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成立了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合资、合作公司,而在其后陆续开展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中,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策略的变化或者具体的项目情况(如共管户)而出现了与平台公司之间的不良资产买卖。
第三类为平台公司可能通过投资等各种方式参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增值运作,获得服务费用以外的投资收益。
第四类为资产管理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融资或担保。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台公司较少为新成立的公司,多数为清理接收的银行自办实体、处置不良资产中的债转股及其他通过市场机会获得壳资源后翻牌等方式发展而来,因此自然比较容易发生资产管理公司对平台公司的注资和贷款、平台公司之间的贷款或者担保等事宜。
五、资产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必要性和管理原则的建议
最近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金〔2009〕89号), 其中第21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严格限制不当关联交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间责任界限分明,防止风险在内部传递和扩散。
虽然该通知仅针对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但该通知表明了主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倾向和思路,即财政部已关注到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已迈出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第一步,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市场的各个重大子系统,股权关系日益复杂,而平台公司的成长也在很大程度上依托母体公司的资源,因此关联交易势必发生较快增长,关联交易类型也将更为多样,亦内在地要求在公司层面进行关联交易的管理。
从对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看,关联交易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关联方以外相关利益方的合理权益,相关利益方主要包括国家(税收)、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关联交易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信息披露以及惩戒措施,核心是交易流程与交易价格。因此,在对资产管理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时,如能契合以上立法精神,具体关联交易也应该比较容易得到理解和认同。
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业务角度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的同时,也从合规角度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管理原则明确为:“行为规范、条件(定价)合理、适度披露”。
具体来说:“行为规范”是指关联交易内容及审批和交易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等,关联交易的规范进行将最大程度地避免交易的合规风险。“条件(定价)合理”是指关联交易的条件尤其是交易价格能引入市场参照,即参考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时适用的交易条件和价格,并对不适用的部分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适度披露”是指为维护非关联的利益方的正当权益,在适当范围内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从而引入外部监督,并取得相互的理解。
当然,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之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各自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关联交易管理的尺度和模式。虽然这种自我约束短期内可能产生不适,但相信对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